律师: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对此,
2016年,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业主租赁物业公司停车位停车 ,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 ,均成立保管合同,王某提起诉讼。
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 ,造成车辆丢失,
案情 :
车辆被盗
物业拒绝赔偿
2013年,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租赁车位的价格更便宜 。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而车辆被盗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综上条款,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 。
本案中 ,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