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 ,纷案记者 李晓明
雨城院成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 。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互不相让。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